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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独立董事辞任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来源:火狐体育网址    发布时间:2025-11-15 11:49:02
详细介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星智能”)董事会收到非独立董事余庆竹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余庆竹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余庆竹先生将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星达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余庆竹先生辞去董事职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企业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余庆竹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600股。余庆竹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和法规及相关承诺进行管理。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余庆竹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鉴于本次变更不会导致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构成人员变动,余庆竹先生将继续担任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余庆竹先生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余庆竹先生,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党员。曾担任新加坡金味集团驻杭州办事处市场推广员。2000年9月进入公司,历任销售经理、销售副总监、营销中心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杭州星达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余庆竹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600股,占总股本0.005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25年10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2025年11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良渚街道祥运路366-1号1幢12楼会议室。

  (九)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和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6人,代表股份34,841,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3,312,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986%。利用互联网投票的股东178人,代表股份1,528,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3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8人,代表股份1,528,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利用互联网投票的中小股东178人,代表股份1,528,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30%。

  (三)公司董事、监事与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同意34,289,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66%;反对517,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7%;弃权3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7%。

  同意977,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152%;反对517,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806%;弃权3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42%。

  同意34,29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78%;反对529,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94%;弃权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同意981,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703%;反对529,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262%;弃权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5%。

  同意34,276,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92%;反对508,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00%;弃权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7%。

  同意964,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649%;反对508,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723%;弃权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28%。

  同意34,277,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07%;反对488,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1%;弃权76,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2%。

  同意96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976%;反对488,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301%;弃权76,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23%。

  同意34,276,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92%;反对487,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7%;弃权77,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1%。

  同意964,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649%;反对487,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974%;弃权77,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77%。

  同意34,292,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43%;反对490,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6%;弃权58,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1%。

  同意979,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918%;反对490,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544%;弃权58,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38%。

  同意34,283,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70%;反对492,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3%;弃权66,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

  同意970,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704%;反对492,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852%;弃权66,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43%。

  同意34,238,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99%;反对536,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5%;弃权66,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

  同意926,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729%;反对536,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828%;弃权66,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43%。

  同意34,249,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97%;反对525,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96%;弃权66,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

  同意936,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531%;反对525,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025%;弃权66,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43%。

  同意34,249,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97%;反对525,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96%;弃权66,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

  同意936,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531%;反对525,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025%;弃权66,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43%。

  同意34,271,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46%;反对505,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19%;弃权63,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5%。

  同意959,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313%;反对505,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878%;弃权63,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08%。

  同意34,263,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19%;反对513,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44%;弃权6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7%。

  同意951,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146%;反对513,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993%;弃权6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6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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